2019股票退市新規內容一覽
持續改良市場生態秩序是一項長期工程,完善退市制度是題中應有之義。值得留意的是,兩會期間,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談到退市規則時表示,將會“逐步加強,所有的事都要水到渠成”。他還表示,把市場運行秩序安排好了,就是增加投資者獲得感的最大舉措。
上交所:有一家退一家
《征求意見稿》中,市場最關注的是對欺詐發行“一退到底”。其實,除了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首發上市、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其他諸如通過年報財務指標造假規避退市,以及司法判決與證監會行政處罰查明的各類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均被納入強制退市的范圍。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六種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可以說,新規實現了對重大違法行為全方位覆蓋,不留死角。
重大違法“一網打盡”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發布之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主要路徑是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公司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易所據此啟動退市程序。例如滬市博元投資就是資本市場第一家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公司。
同時,從實踐來看,相關程序有必要進一步優化,具體標準也需要進一步明確。這次改革,明確了交易所的退市決策責任,將市場反響強烈、投資者深惡痛絕的重大違法行為分門別類,明確了具體的標準,將大大提高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執行力,形成強大的監管威懾。
例如,年報數據造假也可能觸發強制退市。《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假設某上市公司通過財務造假,掩蓋其連續4年虧損、連續3年凈資產為負或者連續3年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等事實來規避退市,若后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并被行政處罰認定了上述虧損事實,上交所將依法啟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依序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如果前述財務造假行為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決,還會觸及第(四)項的規定,被實施強制退市。
另外,《征求意見稿》第(四)項規定: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據了解,第(四)項其實是對前面三項的“兜底”條款,可涵蓋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行為中的各類重大違法行為,體現了對違法行為“零容忍”態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五)項,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據了解,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不會直接觸及這項規定。但后續會考慮將一定期間內多次受到交易所頂格處罰的情形,也納入退市范圍。
另外,該條第(六)項還授權交易所可根據違法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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