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同股同權?什么是同股不同權
“股權”通常是指股東依據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學理上而言,股權一般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
自益權是指股東自己單獨請求就可以實現或者可提出的,例如股份轉讓權、分取紅利的權利、有限公司新股發行優先購買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等。
共益權是指股東必須借助于集體(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才能實現或提出請求的,例如表決權、知情權、臨時股東會召開請求權、強制解散公司權等權利。
(二)同股同權的涵義
“同股同權”在我國有三個層面:(1)相同的股權應當有相同的投票權(表決權);(2)相同的股份應當獲得相同的收益;(3)每一股份上的投票權和收益權應當是相稱相應的。
從投票權的角度而言,“同股同權”意味著“一股一權”“一股一票”。即在股東大會會議的表決中,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即在“同股同權”下,股東之間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相同的,則持有的表決權也是相同,相同數量的股份之間持有的表決權數量亦是一樣的。因此,“同股同權”的公司治理中,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該股東在公司的控制權地位,往往大股東才可能是公司的控制者。
從絕對控制的角度而言,創始人若想對公司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則創始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的數量不得低于67%。
從相對控制的角度而言,創始人若想對公司擁有相應的控制權,則創始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的數量不得低于51%。
從“一票否決權”的角度而言,創始人若欲以“一票否決權”實現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則持股比例至少為34%。
然而,所有創始人都清楚的知道,伴隨著多輪融資,創始人手里的股權將會被大幅稀釋。一旦創始人持有的股份少于三分之一,則創始人很有可能會面臨控制權旁落的風險。而最悲慘的莫過于,成為小股東的創始人,有一天可能會揮淚告別辛苦打拼的企業。這樣的例子,還少嗎?
而“同股不同權”的股權設計,似乎讓創始股東看到了一線曙光。
二、什么是同股不同權
從公司控制權的角度而言,“同股不同權”主要指股東之間表決權設置上的不對等。“同股不同權”常表現為“雙層股權結構”(dual class structure),通過為不同層級的股票賦予不同比例的表決權確保公司創始人在上市后的控制權。
較常見的股權架構為A、B股結構:A類股份的投票權為“一股一票”,一般為外部投資人所持有;B類股份的投票權則擁有“一股多票”(一般是5或10),持有B類股份的多是公司的創始股東或者管理團隊。
在美國上市的百度、京東等均采用這種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而赴香港上市的小米,則成為港交所允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第一股,引起了業界的普遍關注。
那么,“同股不同權”是否真的可以幫助創始股東牢牢把握公司控制權呢?
三、同股不同權對創始人的控制權之影響
由于控制權的不當安排,喬布斯一度被迫離開自己親手參與創辦的蘋果公司。
由此帶給我們的思考是:如何在有效融資的情況下,依舊牢牢抓住公司控制權呢? 雙層股權架構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創始股東面臨的這一難題。雙層股權架構通過AB類股擁有的不同比例的表決權,使得創始團隊既能在資本市場獲得融資,又不必擔心股權稀釋導致的控制權旁落的風險。
四、同股不同權的優勢
我們注意到,在公司治理中,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治理模式。一類是 “股權至上”模式,公司管理以股東為主的 “股東中心”主義,占有公司股權比例越大的股東對應著相應的公司控制權。第二類是以“創始人中心”為主的企業治理模式,創始人雖然僅僅持有公司的少數股份,但是卻通過“雙層股權架構”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那么,“創始人中心”治理模式下的“同股不同權”有何優勢呢?
(一)可有效防范“野蠻人”入侵
采取“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多為高科技企業,在企業剛開始運作階段,現金流量來源的信息并不對稱,企業的估值波動較大,前期發展需要大量的資本。而與此相對應的,資本市場也對高科技企業青睞有加,高科技企業在發展階段很容易成為并購的對象,因此,在融資過程中,如何防范“野蠻人”入侵成為創始人面臨的一大難題。
如果創始團隊辛苦打拼的企業有朝一日將被“野蠻人”輕易摘取果實,那么,創始團隊又怎么愿意搏命打拼呢?
我們注意到,2015年開始,我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無法行使“一票否決權”,意味著我國資本市場開始進入分散股權時代。“萬科股權之爭”正是“股權分散”背景下的一場血戰。
而“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下,創始團隊通過表決權的設置,掌握著企業的控制權,控制權的集中可以有效的將惡意收購者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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