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124科華轉債今日申購 128124科華轉債可轉債詳細資料一覽(2)
籌資用途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計劃投資總額(萬元) |
計劃投入募集資金(萬元) |
1 |
集采及區域檢測中心建設項目 |
32123.21 |
8250.00 |
2 |
化學發光生產線建設項目 |
30997.77 |
30997.77 |
3 |
研發項目及總部運營提升項目 |
27893.94 |
21893.94 |
4 |
補充流動資金 |
12658.29 |
12658.29 |
重要日期 |
序號 |
日期 |
安排 |
1 |
2020-07-24至2020-08-03 |
債券承銷期 |
2 |
2020-07-27 |
網上路演推薦日 |
3 |
2020-07-27 |
原股東優先配售股權登記日 |
4 |
2020-07-28 |
網上中簽率確定日 |
5 |
2020-07-28 |
網上申購配號日 |
6 |
2020-07-29 |
網上搖號抽簽日 |
7 |
2020-07-30 |
網上中簽結果公告日 |
8 |
2020-07-31 |
債券資金到賬日 |
9 |
2020-08-03 |
主承銷商向發行人劃款日 |
可轉債重要條款 |
回售條款 |
1、有條件回售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配股或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增加的股本)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連續30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債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并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權,可轉債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2、附加回售條款若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可轉債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自動喪失該回售權,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權。 |
贖回條款 |
1、到期贖回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后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債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有條件贖回條款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①在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②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IA:指當期應計利息;在本次發行可轉債的轉股期內,如果本公司股票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或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其中:IA為當期應計利息;B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將被贖回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i為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t為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等引起公司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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