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轉債113596可轉債詳細資料介紹 城地轉債申購詳情(2)
重要日期 |
序號 |
日期 |
安排 |
1 |
2020-07-24至2020-08-03 |
債券承銷期 |
2 |
2020-07-27 |
網上路演推薦日 |
3 |
2020-07-27 |
原股東優先配售股權登記日 |
4 |
2020-07-28 |
網上中簽率確定日 |
5 |
2020-07-28 |
網上申購配號日 |
6 |
2020-07-29 |
網上搖號抽簽日 |
7 |
2020-07-30 |
網上中簽結果公告日 |
8 |
2020-07-31 |
債券資金到賬日 |
9 |
2020-08-03 |
主承銷商向發行人劃款日 |
可轉債重要條款 |
回售條款 |
(1)有條件回售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后2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30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連續30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后2個計息年度,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并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2)附加回售條款若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運用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且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該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權(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方式參見第15條贖回條款的相關內容)。 |
贖回條款 |
(1)到期贖回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債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有條件贖回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1)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2)當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IA:指當期應計利息;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i: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票面利率;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若在前述30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轉股價格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轉股價格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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