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流動餐車管理辦法(試行)》全文一覽
上海市流動餐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早餐服務新模式發展,規范本市流動餐車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為市民提供便捷、豐富、健康的餐飲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早餐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流動餐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流動餐車是指在規定的經營區域和時段內,以符合要求的機動車為載體,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 設置和管理原則
本市流動餐車的設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屬地管理、有序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支持政策
鼓勵發揮市區兩級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支持流動餐車建設,對在早餐網點薄弱地區設置流動餐車的,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流動餐車工作的領導,制定流動餐車布點規劃,建立由區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共同組成的流動餐車工作機制,組織實施轄區內流動餐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流動餐車的經營信息登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部門職責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工作推進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生活垃圾、餐廚廢棄油脂、餐廚垃圾分類收運、處置、戶外廣告設置以及市容環境衛生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市容環境衛生方面實施執法監督。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環境保護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額度屬性進行確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流動餐車的登記;對流動餐車及配送補貨車輛的停放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流動餐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點位設置
流動餐車的布點應當按照“方便群眾,不擾民,不影響安全、交通和市容環境”的要求,主要布點在商務樓宇周邊、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大型居住社區等以及早餐網點薄弱區域。如遇節慶、會展、賽事等活動,可根據實際需要,引入流動餐車臨時提供餐飲服務。
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轄區內流動餐車經營點位,設置流動餐車點位標識,向社會公布,并為流動餐車經營點提供必要的配套設施保障。
由于市政建設、場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適合作為流動餐車點位的,可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另行設置流動餐車點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