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侵害用戶信息事件始末:APP推薦可能認識的人侵犯隱私嗎?(2)
微信讀書等被判侵害用戶個人信息 回應來了
據央視新聞報道,在一起案件中,原告黃某主張,其在使用“微信讀書3.3.0版本”(以下稱微信讀書)時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軟件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默認開放讀書記錄,原告認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訴至法院。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在微信讀書中,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信息默認開放,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微信讀書中的信息組合與人格利益較為密切,微信讀書遷移微信好友關系、默認向未關注的微信好友公開讀書信息等,存在較高的侵害用戶隱私的風險,應就信息處理方式向用戶顯著告知并征得同意。而該案中微信讀書沒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文中人格利益是指,微信讀書中,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推薦的讀物、讀書時長、讀書想法等,一定程度上可以彰顯一個人的興趣、愛好、審美情趣、文化修養,可能勾勒刻畫出一個人的人格側面。而在這個幾乎各種生活軌跡均被記錄并刻畫的數字時代,用戶應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絕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
同時,法院認為,用戶對于其讀書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曉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識共享、文化交流等積極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戶對于讀書信息的隱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閱讀的兩本涉案書籍不具有“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故該案中對原告主張騰訊公司侵害其隱私權,法院不予支持。
在凌某某訴抖音案中存在與上述案件相似情形。比如用戶在用手機號登錄抖音App后,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聯系的同學、朋友。凌某某認為抖音App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凌某某的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地理位置屬于個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并存儲凌某某的上述個人信息,構成侵權。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App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凌某某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隱私權的行為。
對于上述一審判決,微信讀書方面回應中新經緯客戶端稱,尊重法院判決。保障用戶信息安全是微信讀書一直堅守的首要原則。
“2019年5月底,我們收到該案訴訟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化,優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并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微信讀書稱。
抖音方面則回應中新經緯客戶端稱,抖音上的用戶通訊錄信息是由用戶授權上傳的,抖音一直遵循相關監管機構對于網絡運營者留存數據時間的要求。如果用戶希望刪除相關通訊錄信息,可以隨時聯系我們進行處理。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抖音會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