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杠上拼多多事件完整回顧:你支持特斯拉還是拼多多?(2)
8月18日,特斯拉中國一位管理層人士接受時代財經采訪,表達了其對近日甚囂塵上的拼多多“特斯拉Model 3萬人團購”風波的觀點。
“但現在我們有證據顯示,他們(拼多多與宜買車)制造出了消費者從其平臺買車更便宜的假象,這對我們的直銷模式造成了傷害。”
上述特斯拉中國管理層人士還向時代財經提供了一系列材料,其中有多張手機截圖顯示,宜買車客服(宜買車為拼多多汽車板塊合作伙伴)曾向消費者表示該團購活動得到特斯拉授權,而在商品詳情頁更是打著直降4萬的宣傳點。
需要注意的是,直降的4萬,甚至還包括了由政府提供的約2萬元新能源車補貼。
對于宜買車與拼多多發起的Model 3團購,特斯拉中國方面認為該商業活動擾亂了其直銷模式。因此,其先后作出了官方聲明警告以及拒絕向武漢團購消費者交車的“反擊”。
但令人摸不著頭腦的是,在特斯拉中國拒絕向武漢團購消費者交車的同時,另一位同樣參與了團購的上海消費者卻成功提車。
“坦白說,我們的系統是有漏洞的,以這次團購為例,并不能識別哪一個消費者是團購進來的。”
以上特斯拉中國管理層人士向時代財經表示,被拒絕交付的武漢消費者,是因為在對接特斯拉工作人員時透漏了拼多多、宜買車參與到了交易當中,才引起了特斯拉中國方面的注意。而上海的消費者,則在購車、提車全程中未有提及拼多多團購事宜。
據8月17日拼多多方面向時代財經介紹,上海、武漢團購消費者的購車流程一致,沒有本質區別。換言之,兩位消費者與特斯拉中國之間的購銷關系相同,卻遭到了截然相反的待遇。
關于拒絕向武漢車主交車的原因,特斯拉中國管理層人士向時代財經發來了一份材料,大意為:“基于拼多多用客戶的個人信息代為下訂,且尾款由拼多多支付,客戶已將全款支付給了拼多多,我們認定這行為已經構成訂單轉賣。任何涉及轉賣的訂單,我司有權單方面解除該協議。”
可見,“轉賣”是特斯拉中國方面拒絕向武漢車主交付的理據,但究竟該理由是否有力?時代財經8月19日咨詢了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子龍律師。
“就本次事件目前的相關報道披露而言,本律師認為上述行為尚不足以認定構成‘轉賣’。第一,與特斯拉訂立購車合同的合同相對方是消費者本人,使用車輛的也是消費者本人,并不存在‘轉賣’給第三人的行為。第二,拼多多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究竟是委托關系還是居間關系亦或是其他的關系,目前尚有待進一步的認定。本律師傾向于類似委托的關系,消費者委托拼多多代為操作填寫信息下單以及付款,即相當于消費者把錢給到拼多多,委托拼多多代為向特斯拉支付,而最終追溯源頭的付款方是消費者本人,而且拼多多自愿補貼款項給消費者的行為與特斯拉無關,拼多多在案件中并非充當“中間商”的角色。”
另外,李子龍老師還提到,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轉賣”行為下定義,更多是由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為主。特斯拉中國在購車合同上關于禁止轉賣的條款,屬于現行《合同法》規定中的格式條款,但其不能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若觸犯上述情形,則該條款是無效的。
“對于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特斯拉對“轉賣”有解釋權,但并不能認為特斯拉對“轉賣”具有任意的解釋權,其行使解釋權的范圍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