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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證券大股東"換血"董事會計劃遇阻,小股東反擊!

     
    核心要聞:    
     
     
    中山證券4名董事被罷免,高管被換。小股東起訴要求撤銷上述臨時股東會形成的決議,
    錦龍股份認為上海致開持股比例僅為1.18%,存在保全內容超出訴訟主張范圍等問題。錦龍股份及中山證券已分別向南山法院 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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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證券董事長及總裁被強換事件,再起風波。

    8月下旬中山證券的臨時股東會腥風血雨,4名董事被罷免,高管被換。中山證券小股東如今迅速反擊,訴諸法律。

    根據9月10日晚錦龍股份披露的《民事起訴狀》,小股東起訴要求撤銷上述臨時股東會形成的決議。券商中國記者采訪多名律師分析本案,從當前情況看,臨時股東會決議是否被推翻還需等法院判決。其中有律師表示錦龍股份相關行為是否符合中山證券公司章程應是本案爭議焦點。

    與此同時,小股東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深圳南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禁止中山證券進行董事會成員的工商變更登記及備案手續。有律師表示,這意味著,須等上述訴訟相關判決生效后,才能確定是否登記和備案。

    對于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錦龍股份已向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

    大股東能否行使股東權利成爭議

    圍繞中山證券董事及高管被強換的問題,中山證券小股東“出手”了。

    根據9月10日晚錦龍股份披露的《民事起訴狀》,持有中山證券1.18%股權的小股東上海致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致開”) 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山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中山證券此前召開的臨時股東會違規,稱“提案程序、召集程序、主持程序等違反了法律法規及中山證券公司章程的規定”,將中山證券作為被告。

    小股東最核心的訴訟請求,是撤銷中山證券于8月21日形成的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全部決議。

    什么決議如此重要,緣何小股東要推翻?據了解,8月21日中山證券大股東錦龍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了中山證券臨時股東會會議,罷免4名董事,其中包括中山證券董事長林炳城和總裁胡映璐。

    當天新組建的董事會更換中山證券領導班子,推選吳小靜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免除胡映璐中山證券總裁職務,任命康福華為中山證券總裁。(詳見《太動蕩!大股東強硬出手,這家券商董事長、總裁遭強換,董事會也大換血!中山證券何去何從?》

    也就是說,小股東認為應該撤銷決議,恢復原狀。小股東提出兩點理由,概括來講:

    第一,錦龍股份作為控股股東,存在應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不符合中山證券的公司章程,不得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錦龍股份沒有按照深圳證監局要求維持中山證券管理層穩定。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此前采訪了解到,中山證券有股東代表曾向記者表示,錦龍股份此次擬更換不配合、不聽話的管理層,是為其融資便利目的服務。(詳見大股東罷免4董事違規?這家券商怎么啦?小股東稱大股東在甩鍋,發出四項聲明,背后到底有何糾葛?》

    對此,錦龍股份有不同看法,公司提出三大反駁意見,主要為以下觀點:

    第一,券商股權新規(《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出臺后,監管層對證券公司存量股東給予5年過渡期整改。

    錦龍股份向深圳證監局提交的《證券公司存量股東股權管理自查表》只是表態計劃在過渡期內達到相關要求,沒有承諾必須達到要求。

    因為如果逾期尚未達到要求的,不影響券商開展傳統業務,只是不能開展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即只能成為專業類證券公司,不能成為綜合類證券公司。錦龍股份認為券商股權新規沒有強制要求必須滿足綜合類券商控股股東的資質條件。

    看同行情況,其他券商的控股股東也未達到綜合類證券控股股東資質條件,但監管機構沒有限制這些股東的相關權利。

    第二,自券商股權新規發布以來,中山證券召開數次股東會會議,監管層以及此前上海致開從未對錦龍股份行使表決權等提出異議。

    第三,中山證券的處罰事先告知書盡管有“暫停業務期間,保持董事會、管理層穩定”的要求,但錦龍股份認為事先告知書不算正式監管措施。

    最終8月19日落地的中山證券罰單中,錦龍股份指出監管層沒有“保持董事會、管理層穩定“的要求,但提出免除不適當人選的董事及管理職務要求,錦龍股份已經提出罷免黃元華和孫學彬。

    深圳證監局同日向中山證券出具的《確保公司經營穩定的函》并未明確不得更換相關不適格高管,而是要求現任董監高從“配合調查取證、維護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角度出發“正常履職”。錦龍股份認為,即使相關高管被罷免,也應履行配合監管機構調查取證、不得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職責。

    對此,北京一名律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錦龍股份回應的第一點意見與上海致開的第一點意見其實不是同一回事,小股東的核心觀點是“不符合公司章程”,而大股東的回應回避了這個問題,只談了監管和同行業的問題,但這些與中山證券公司章程無關。大股東的第二點意見稱未提異議,但未提異議與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并無必然聯系。綜合來看,中山證券的公司章程具體相關條文的到底如何規定的,錦龍股份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章程條款,應當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小股東保全申請獲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小股東不僅提出訴訟請求,還提出保全請求,主要為兩項內容:

    第一,禁止中山證券執行2020年8月21日形成的第二次臨時股東會的全部決議;

    第二,本案生效判決作出前,禁止中山證券進行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監事等所有工商變更登記及備案手續,申請人上海致開作為擔保人以其持有的中山證券1.18%的股權為上述保全提供擔保并出具擔保書。

    據了解,保全分為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市場常見的保全舉動是財產保全。“行為保全”是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根據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風險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上述上海致開申請的保全措施為行為保全,即要求禁止被告作出某種特定行為。

    對此,南山法院支持小股東部分申請,于8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書》并立即開始執行。裁定內容為:

    第一,凍結上海致開持有中山證券 1.18%的股權;;

    第二,禁止中山證券進行董事會成員的工商變更登記及備案手續。

    對此,深圳一名律師向券商中國記者指出,“從《民事起訴狀》和《民事裁定書》等材料來看,首先,股東會決議究竟效力如何還需要等法院判決,目前尚未有定論。其次,中山證券目前無法進行董事會成員的工商變更登記及備案手續,公司內部董事如何履職由可能出現爭議或僵持。”

    錦龍股份認為上海致開持股比例僅為1.18%,存在保全內容超出訴訟主張范圍等問題。錦龍股份及中山證券已分別向南山法院 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

    錦龍股份還提到,小股東作為擔保人以其持有中山證券全部1.18%的股權為上述訴訟保全提供擔保,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證券公司股東質押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所持該證券公司股權比例的50%”。錦龍股份表示,公司與中山證券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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