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全文一覽(2)
第二章 運 營
第七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結合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安全風險提示等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好旅游安全宣傳與引導、風險提示與防范、應急救助與處置等工作。
第八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臺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確保平臺信息內容安全。
第九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貫徹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確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正常開展。
第十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對其旅游輔助服務者的相關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
第十二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預訂服務的,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促成相關預訂服務依約履行。
第十三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對旅游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在線旅游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評價信息的,應當在后臺記錄和保存。
第十四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旅游者同意。
在線旅游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產品代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游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
第十五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的,應當依法與旅游者簽訂合同,并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合同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游產品時,應當為有購買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險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八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第十九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服務情況、旅游合同履行情況以及投訴處理情況等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依法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社交網絡平臺、移動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務從事違法違規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全國旅游投訴渠道。
平臺內經營者與旅游者發生旅游糾紛的,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第二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發現以下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并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一)提供的旅游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臺內經營者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四)出現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的;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