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全文一覽(2)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
(七)嚴格退市監管。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通過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方式惡意規避退市行為,將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嚴重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及時清出市場。加大對違法違規主體的責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資者依法維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八)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購重組和破產重整等制度,優化流程、提高效率,暢通主動退市、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綜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出清風險。(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
(九)積極穩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堅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處置機制,強化場內外一致性監管,加強質押信息共享。強化對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風險約束機制。嚴格執行分層次、差異化的股票質押信息披露制度。嚴格控制限售股質押。支持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嚴肅處置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堅持依法監管、分類處置,對已形成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要限期予以清償或化解;對限期未整改或新發生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要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依規認定上市公司對違規擔保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上市公司實施破產重整的,應當提出解決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的切實可行方案。(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一)強化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政策支持。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證券監管部門要在依法合規前提下,作出靈活安排;有關部門要依托宏觀政策、金融穩定等協調機制,加強協作聯動,落實好產業、金融、財稅等方面政策;各級政府要及時采取措施,維護勞務用工、生產資料、公用事業品供應和物流運輸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違規成本
(十二)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落實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加大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協作,實現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辦,嚴厲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規則,辦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案件時注意區分上市公司責任、股東責任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個人責任;對涉案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一并查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依法采取暫停、撤銷、吊銷業務或從業資格等措施。(證監會、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司法部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推動增加法制供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重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和賠償制度,大幅提高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成本。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推廣證券期貨糾紛示范判決機制。(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財政部等單位負責)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續提升監管效能。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向,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作為上市公司監管的重要目標。加強全程審慎監管,推進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提高上市公司監管有效性。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督及自律管理職責、上市公司協會自律管理作用。(證監會負責)
(十五)強化上市公司主體責任。上市公司要誠實守信、規范運作,專注主業、穩健經營,不斷提高經營水平和發展質量。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各盡其責,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上市公司要依法維權。鼓勵上市公司通過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方式回報投資者,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全國工商聯等單位負責)
(十六)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健全中介機構執業規則體系,明確上市公司與各類中介機構的職責邊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相關中介機構要嚴格履行核查驗證、專業把關等法定職責,為上市公司提供高質量服務。相關部門和機構要配合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證監會、財政部、司法部、銀保監會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七)凝聚各方合力。完善上市公司綜合監管體系,推進上市公司監管大數據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財政、稅務、海關、金融、市場監管、行業監管、地方政府、司法機關等單位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加制度供給,優化政策環境,加強監管執法協作,協同處置上市公司風險。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共同營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各相關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務院
2020年10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