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競價方式有幾種?集合競價有效委托的確定(2)
連續競價
1.連續競價時的申報方法為:無論買入或賣出,按現行規定,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股票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但新股在上市當日無此限制。國債連續競價的價位為在前一筆成交價的基礎上漲跌幅度不超過10%。
2.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為:
(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
(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市場即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位;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市場即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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