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確禁止忽悠式打折!《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全文一覽
12月起,又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其中明確禁止網購“忽悠式打折”,促銷活動應明確標明折價、減價基準;未標明則以活動前7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以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2020年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促銷行為一般規范
第五條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第七條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第八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第十條 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國家對禁止用于促銷活動的商品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上一篇:金價創近4個月以來新低!黃金市場為什么開始跌了?
- 下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