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稀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一覽
稀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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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稀土行業管理,保障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體制】國務院建立稀土管理協調機制,研究決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稀土管理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稀土行業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國資、海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稀土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規劃制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稀土行業發展規劃,規范、引導和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技術進步】國家鼓勵稀土勘查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和綜合利用等領域的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支持稀土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發和產業化。
第六條【采礦管理】從事稀土開采,應當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項目核準】投資建設稀土開采項目或者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核準手續。未取得核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投資建設稀土開采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核準的稀土開采、稀土冶煉分離投資項目名單報送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總量指標管理】國家對稀土開采、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指標管理。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稀土行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環境承載能力、資源潛力、市場需求以及開采、冶煉分離技術水平等因素,研究擬定稀土開采總量指標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為了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開采、稀土冶煉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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