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關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管理制度》全文一覽(2)
五、2020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出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的業務調整過渡期分別設置。
六、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須制定業務調整過渡期內逐步達到管理要求的調整方案,明確向管理要求邊際收斂的具體舉措。適用于第一檔和第二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調整方案報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并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適用于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調整方案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并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
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定期監測、評估執行情況。
八、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相關業務,保持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基本穩定。
九、業務調整過渡期結束后因客觀原因未能滿足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或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評估后認為合理的,可適當延長業務調整過渡期。
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對未執行本通知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額外資本要求、調整房地產資產風險權重等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民營銀行。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保監分局。
來源: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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