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4天半可行嗎?官方回應企業工作時間制度調整建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第9238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20〕5號
您提出的關于實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時間制度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工時制度是勞動標準法律體系當中最基礎、最核心的內容之一,對保障勞動者權益發揮著根本性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勞動者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從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8小時,逐步縮短至現行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同時,國家規定對于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嚴重有毒有害作業、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等崗位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適當縮短工作時間,即每日工作時間少于8小時。其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適當縮短職工的工作時間。企業在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安排,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超出法定工作時間工作的,必須依法支付150%-300%的加班工資。
現行工時制度和標準,是綜合考慮我國人口、就業、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習慣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實現勞動者身體健康權、休息權與就業權之間的平衡。同時該標準符合國際勞工組織1935年通過的《40小時工作周公約》和1962年《縮短工時建議書》提出的逐步縮短工作時間至每周40小時的要求,與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工時水平基本一致,是一種比較先進和科學的勞動標準。此外,勞動者每年可依法享受11天法定節假日和最長15天的帶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每年固定的休息休假在120-130天,約占全年時間1/3。現行休息休假制度,已為職工探親訪友、消費休閑等創造了較好的前提條件。
進一步縮短我國的法定工作時間標準,需要以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為基礎,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縮短工時會加大企業生產經營壓力,帶來較高的用人成本和負擔,影響經濟發展。
近年的相關調查顯示,我國能夠嚴格執行目前工時標準的企業比例不高,加班情況較多。進一步縮短工時標準尚不具備現實基礎,不宜在企業中廣泛推行。目前有的地方推行的2.5天假期,也可能成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特有福利,社會影響也不好。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強勞動監察執法,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現行工時、加班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權益,并在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勞動者休息權與健康權等權益訴求的基礎上,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我國工時制度時充分考慮您提出的建議。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8月19日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