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載入史冊 上市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和要求
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載入史冊。4月27日晚間, 深交所就創業板改革配套的七大規則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并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
對投資者最關注的上市條件、交易規則、退市規則、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了梳理。需要注意的是,新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4月28日實施,而前三類仍在征求意見過程中。
上市條件和要求:制定多元化上市條件
【上市條件】發行人申請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
(二)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 3000 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
(四)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一般企業要求】發行人為境內企業且不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 5000 萬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 1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 1 億元;
(三)預計市值不低于 50 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3 億元。
【紅籌企業要求】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其股票或存托憑證在創業板上市。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 100 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 5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 5億元。
【特殊股權結構企業要求】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 100 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 5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 5億元。
深交所解讀:優化上市條件,提升市場包容性。綜合考慮預計市值、收入、凈利潤等指標,以支持不同成長階段和不同類型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標準,要求“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但一年內暫不實施,一年后再做評估。
創業板交易規則:參考科創板,漲跌幅放寬至20%
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