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天就辭職索賠10萬?工作不到一個禮拜解約公司索要違約金(2)
問題二: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哪些?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問題三:用人單位如何預防勞動者不辭而別造成的風險和損失?
(1)企業HR應做好辭職報告的妥善保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提出辭職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企業HR務必要求員工提交書面辭呈或辭職報告,并且予以妥善保管,以免員工口頭提出辭職,離職后又反悔,要求回單位上班或以單位辭退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如果員工突然辭職或不辭而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就相應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發生上述情況,企業HR應注意收集和保留好證據,第一時間提出請求或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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