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全文一覽(2)
三、優化自主創業環境
(四)加強審批管理服務。開通行業準入辦理綠色通道,對需要辦理相關行業準入許可的,實行多部門聯合辦公、一站式審批。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無須辦理營業執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導勞動者規范有序經營。(市場監管總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取消部分收費。取消涉及靈活就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批準占道經營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建立公開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違規收費行為。(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供低成本場地支持。落實階段性減免國有房產租金政策,鼓勵各類業主減免或緩收房租,幫助個體經營者等靈活就業人員減輕房租負擔。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閑置空間、非必要辦公空間改造為免費經營場地,優先向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靈活就業保障支持
(七)推動新職業發布和應用。密切跟蹤經濟社會發展、互聯網技術應用和職業活動新變化,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對新職業的意見建議,動態發布社會需要的新職業、更新職業分類,引導直播銷售、網約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業形態發展。及時制定新職業標準,推出新職業培訓課程。完善統計監測制度,探索建立新就業形態統計監測指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八)開展針對性培訓。將有創業意愿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創業培訓范圍,組織開展開辦店鋪、市場分析、經營策略等方面的創業培訓,促進提升創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支持各類院校、培訓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更多組織開展養老、托幼、家政、餐飲、維修、美容美發等技能培訓和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新職業技能培訓,推進線上線下結合,靈活安排培訓時間和培訓方式,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和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等負責)
(九)優化人力資源服務。把靈活就業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開設靈活就業專區專欄,免費發布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招聘,送崗位進基層進社區,提供職業指導等服務。指導企業規范開展用工余缺調劑,幫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有條件的城市可選擇交通便利、人員求職集中的地點設立勞務市場或零工市場,組織勞務對接洽談,加強疫情防控、秩序維護和安全管理。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范有序的求職招聘、技能培訓、人力資源外包等專業化服務,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負責)
(十)維護勞動保障權益。研究制定平臺就業勞動保障政策,明確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關聯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保障等事項,引導產業(行業、地方)工會與行業協會或行業企業代表協商制定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工時標準、獎懲辦法等行業規范。依法糾正拖欠勞動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針對性地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部、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大對困難靈活就業人員幫扶力度。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自愿暫緩繳費。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及時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范圍。(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十二)強化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穩就業主體責任,把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作為就業工作重要內容,結合實際創新工作舉措,加強規范引導,完善監督管理,促進靈活就業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用好就業補助資金和其他穩就業、保就業的資金,保障靈活就業扶持政策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同向發力、分工合作,堅持問題導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難題。(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激勵督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狠抓政策落實,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確保靈活就業人員便捷享受各項支持政策和就業創業服務。將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有關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和測評內容。對靈活就業政策落實好、發展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城市,優先納入創業型城市創建范圍。(中央文明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注重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和媒介,大力宣傳支持靈活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傳自主就業創業和靈活就業的典型事跡。建立輿情監測和處置機制,積極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