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規開始實施!2020年9月1日起新規定內容匯總
最高法:
測謊結果不屬于民訴法規定的合法證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份規定,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對于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測謊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
據最高法行裝局局長黃文俊介紹,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屬于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作鑒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八類藥品不再納入基本醫保
國家醫療保障局日前發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保健藥品等八類藥品不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該暫行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明確的這八類藥品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機關、事業單位
向中小企業支付工程款
不得超過60天!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范了付款期限。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條例明確了遲延支付責任。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
實施細則正式施行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細則從明確職責、資質認定、強調監管、打擊非法等方向全面規范行業。細則提出,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