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不得發商業性短信!短信息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全文一覽(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行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接入的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四條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依法建立健全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的自律規范,引導和督促會員嚴格執行。
第二章 服務規范
第六條 經營短信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的接入服務及通信資源。
第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接入其網絡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接入號碼、接入地點、業務類別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更的10日內予以更新。
第八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應留存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有關原始計費信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留存相關信令信息。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系統中記錄短信息或語音呼叫的發送和接收時間、發送端和接收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以及端口類短信息內容、平臺類電話錄音。
上述信息除信令數據外應當保存至少5個月,信令數據至少保存1個月。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應當保存至與用戶服務關系終止后5個月。
第九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批準的電信網碼號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碼號,不得擅自改變位長、用途和使用范圍,不得擅自變更、隱藏、冒用電信網碼號,不得發送缺少或者含有虛假、冒用發送端電信網碼號的短信息或語音呼叫,不得擅自轉讓或者出租電信網碼號。
第十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服務規則,并將與用戶相關的內容通過服務合同或者入網協議等方式告知用戶,重要內容應在顯著位置予以標示,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用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并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向社會公開并提供便捷的查詢方式。
第十二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通過其服務發送短信或語音呼叫的組織和個人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并進行查驗和登記。
第十三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和執行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五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提供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三章 商業性短信息和商業性電話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用戶未明確同意的,視為拒絕。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的,應當停止。
第十七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的,應當確保有關用戶已同意或請求接收,并保留用戶同意憑證至少五個月。
第十八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改變電信網碼號用途,不得將用于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信息的端口用于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無正當理由不得對用戶接收業務管理或者服務類短信息進行限制。
基礎電信企業為端口類短信提供網絡接入的,應建立相應技術和管理手段,防范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信息的端口被用于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第十九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在短信息中明確標注通過其服務發送短信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聯系電話,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并隨短信息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設置障礙。
第二十條 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不得撥打平臺類商業性電話,不得為違反本規定撥打商業性電話的組織和個人提供通信資源、平臺設施等條件。
第二十一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預警監測、大數據研判等機制,通過合同約定和技術手段等措施,防范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發送的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的商業性電話。
第二十二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發送短信息或撥打電話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為,可視情況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資源或暫停相關服務。相關記錄應予以保存并提供申訴途徑。暫停相關服務前應告知相關方。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臺,引導相關組織或個人尊重用戶意愿規范撥打商業性電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依托“謝絕來電”平臺提供“謝絕來電”服務,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記用戶關于商業性電話的接收意愿,并依據用戶意愿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防侵擾服務。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謝絕來電”服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謝絕來電”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移動智能終端制造商在移動智能終端為用戶提供快捷方便的短信息、語音呼叫防侵擾服務。
鼓勵用戶自主選擇合適的移動智能終端安全應用軟件等防侵擾服務手段,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第四章 公益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公益性短信息發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于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預警和處置等應急類公益性短信息,情況危急的,相關企業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有關應急預案和機制,先行發送,有關部門事后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于非應急類公益性短信息,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設區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前15個工作日向同級電信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發送申請,說明短信息發送理由、發送內容、發送時間、發送范圍、發送機構等信息。發送內容應包含發送機構名稱和聯系電話,不超過70個字符,不得含有網址、鏈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電信管理機構應綜合考慮短信息內容、發送范圍、發送頻次、發送總量、用戶接收意愿等因素,視情況協調相關企業發送。對于不宜以公益性短信息形式發送的,電信管理機構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相關情況和理由。工作宣傳類短信息不納入電信管理機構協調發送范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發送具有短信息特征的公益性信息,參照本章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用戶投訴
第二十九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聯系方式,受理并處置短信息、語音呼叫服務中涉及本單位的投訴。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國互聯網協會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12321受理中心)受理用戶關于短信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投訴。
第三十一條 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或商業性電話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或電話的,可向12321受理中心進行投訴。
對于信息完整、準確的投訴,12321受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3個工作日內轉送相關企業核查處理。相關企業經核實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12321受理中心反饋處置結果。12321受理中心收到處置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向用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發現短信息或語音呼叫明顯含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立即停止發送,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涉及本單位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處理措施,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報告電信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用戶與相關企業因短信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發生服務爭議的,可以依法向電信管理機構委托的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