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不得發商業性短信!短信息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全文一覽(3)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電信管理機構對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相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涉及核查用戶舉報或投訴情況的,用戶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證明材料。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不得妨礙相關企業正常的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相關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因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定程序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
第三十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發送短信息或撥打電話,可責令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采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措施制止其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情節惡劣的,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并回收相應碼號資源。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發送短信息或撥打電話而不制止或繼續提供通信資源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短信息服務,是指利用電信網向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視頻等信息的電信業務。
(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短信息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
(三)語音呼叫服務,是指利用電信網向用戶提供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以及以語音方式開展的國內呼叫中心、國內多方通信服務等電信業務。
(四)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是指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語音呼叫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中呼叫中心業務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
(五)端口類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業類應用端口發送的短信息。
(六)平臺類電話,是指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電信業務承載平臺呼出的電話。
(七)商業性短信息或商業性電話,是指用于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短信息或電話。
(八)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業類應用端口發送的商業性短信息。
(九)平臺類商業性電話,是指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電信業務承載平臺呼出的商業性電話。
(十)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單位向用戶發送的,旨在服務社會公共利益,倡導社會公序良俗、預防或處置突發事件、提醒群眾防災避災等非盈利性質的短信息。
(十一)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第四十三條 利用互聯網向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具有短信息、語音呼叫特征的信息遞送類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需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通信短信服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