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核心要聞: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集團內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
9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授權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并組織實施監管。同日,央行正式對外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辦法》明確,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及經認可的法人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一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的,或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少于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元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二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不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元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未達到前兩條規定的標準,但央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相比于征求意見稿,《金控辦法》延長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的時限,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層級要求。按照最新規定,擬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金控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向央行提出申請。《金控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期限內,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金控辦法》實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辦法》明確,企業注冊名字時“金融控股”、“金融集團”不能隨便亂用。金融控股公司名稱應包含“金融控股”字樣,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金控辦法》所規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金控辦法》還對股東行為、資本管理、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促進金融控股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集團內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央行表示,《金控辦法》細化了《準入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墻”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對于《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金控辦法》監管要求的機構,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下一步,央行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與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