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95后女子 借滴滴快遞毒品被判6年:滴滴貨運業務藏隱憂?
滴滴在給公眾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時,卻也成了某些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一中院”)披露的一起判決書顯示,1996年9月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區的女子張某,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被刑事拘留。之后,一審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天津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細節顯示,張某曾多次通過滴滴給買家快遞毒品。據證人康某證言,證實2019年1月至6月期間,其以每袋1000元至12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張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30多次,大部分都是張某通過滴滴快遞送到其朋友高某住處(天津市河北區軍民里小區5號樓),由高某代收。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滴滴并不具備“快遞”資質。據了解,我國對快遞業務有資質要求,需要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天眼查顯示,滴滴出行平臺運營主體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推廣等,并不包括“快遞”相關業務。
另一方面,9月底,滴滴貨運方面透露,自9月中旬起,滴滴貨運的日單量已持續突破10萬,且正在積極部署第三批開城,計劃于今年年內在更多城市上線。近三個月來,累計已有超13萬名貨車司機注冊,并通過審核和培訓后,加入滴滴貨運平臺。
滴滴送“毒”?
快遞員洪某估計做夢都沒有想到,為了一個不到14元的滴滴訂單,曾被卷入一起毒品案件。
2019年7月8日22時13分,洪某在南開區時接到了一個滴滴訂單,從南開區門到河北區軍民里5號樓。據洪某證言,其接完單后開車到南開區門,有一個女子其讓送一個盒子,送到河北區軍民里小區5號樓。到達目的地后,拿快遞的是一個女子。該訂單車費總計13.22元,是滴滴公司派的單。
張某就是通過上述方式將冰毒賣給下家。證人高某證實,其于2019年7月3日、7月5日、7月8日3次通過微信轉賬,以每袋12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張某購買3袋冰毒,每袋冰毒重約1克,張某通過滴滴快遞送到其住處天津市河北區軍民里5號樓。
而洪某的遭遇并非孤例。從被告人張某處調取的滴滴訂單記錄,證實訂單行程為南開區門至河北區軍民里5號樓,滴滴駕駛員分別為洪師傅、蘇師傅、張師傅,車輛分別為津K×××××號紅色雪佛蘭賽歐、津A×××××號銀色豐田卡羅拉、津R×××××號白色吉利帝豪,訂單金額分別為16.23元、15.13元、17.41元。
此外,證人康某證實,2019年1月至6月期間,其以每袋1000元至12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張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30多次,具體次數記不清了。大部分都是張某通過滴滴出租車送到其朋友高某住處(天津市河北區軍民里小區5號樓),由高某代收。
被告人張某供述,證實康某自2018年開始找其購買冰毒,其從娜姐那拿貨,原價出售給康某,并會摳出點冰毒自己吸食。到2019年,張某開始加價賣給康某。“大部分是娜姐直接通過滴滴快遞給康某送過去,有時其從娜姐處拿毒品,然后再通過滴滴快遞給康某送過去,有時康某直接來找其拿。”裁定書顯示。
案件頻發
值得警惕的是,類似張某通過滴滴司機運送毒品的案例并不鮮見。
8月26日,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80年出生的女子歐某曾多次通過滴滴司機運送毒品。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唐某(已判決)與被告人歐某是認識多年的吸食毒品的朋友。唐某(已判決)聯系被告人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歐某在知道唐某購買毒品部分用于販賣的情況下,答應幫助為其聯系購買毒品。
歐某在收到唐某的4000元微信轉賬后,通過微信轉賬付給劉某(已判決)3800元,在武岡市廉租房從劉某處購得重約20克的甲基苯丙胺,通過滴滴司機送至新寧縣轉交給唐某。使用抵扣券后,歐某支付租車費用146.65元。
2017年11月9日,販毒人員峰(已判決)再次聯系被告人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歐某在知道唐某購買毒品部分用于販賣的情況下,答應幫助為其聯系購買毒品。歐某在收到唐某的10000元微信轉賬后,通過微信轉賬付給9800元,從劉某處購得重約50克的甲基苯丙胺,通過滴滴司機運送至新寧縣轉交給唐某。使用抵扣券后,歐某應支付租車費用133.52元。
歐某照片材料證明,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歐某通過滴滴打車從武岡到新寧的訂單應付161.65元,使用抵扣券后實付146.65元,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歐某通過滴滴打車從武岡到新寧的訂單應付153.52元,使用抵扣券應付133.52元。
最終,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運營隱憂
由上述案件發生的時間跨度可見,滴滴早已成為“癮君子”獲取毒品的重要渠道。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滴滴并不具備“快遞”資質。天眼查顯示,滴滴運營主體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運營一站式多元化出行平臺的互聯網技術服務公司。公司運營的滴滴出行平臺,致力于為用戶提供出租車召車、專車、快車、順風車、代駕、試駕、巴士和企業級等全面出行服務。
其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推廣;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軟件開發;銷售自行開發后的產品;企業管理咨詢;計算機系統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營業性演出);公共關系服務;企業策劃、設計;會議服務;市場調查;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經營電信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廣播電視節目制作。
由上不難看出,滴滴出行的經營范圍并不包括“快遞”相關業務。問題是,滴滴平臺方面是否允許司機送貨行為?平臺方面有無相關規定?
此外,滴滴目前在杭州等地上線的跑腿、貨運等業務,是否具有快遞物流相關資質?在運營中,平臺司機如何規避運輸“違禁品”等安全風險?平臺將有哪些預案來規避相關風險?
就相關問題,時間財經致函滴滴平臺方面,截至發稿,未獲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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