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內容是什么?2020新政策原文解讀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就《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
1、為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2、平臺本指南所稱平臺為互聯網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3、對平臺經濟領域開展反壟斷監管堅持以下原則
營造公平競爭秩序。加強科學有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各方合法利益。
4、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認定或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進行分析。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確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占比重,同時考慮該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
(二)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游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臺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傭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5、 不公平價格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分析是否構成不公平的高價或者不公平的低價,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其他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下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二)該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明顯低于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區域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三)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降低購買價格;
(四)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銷售商品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采購商品降價幅度是否明顯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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