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劃轉社保倒計時:國資充實社保基金時間及方案解讀
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方案》明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北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精神,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有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使人民群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
以國發〔2017〕49號文件印發日確定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
(一)劃轉范圍。將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財資〔2019〕4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并財務報表為準。
公益類企業的確定按照《國資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5〕170號)予以明確。劃轉范圍結合本市國有企業分類管理實際,由本級政府批準確定。
文化企業是指由各級政府和文化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劃轉。
(二)劃轉對象。納入劃轉范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
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企業可直接劃轉自身的國有股權,也可劃轉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四)劃轉基準日。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為劃轉基準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國有股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對象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產評估等并相應進行賬務調整的,以財務報告的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承接主體。本市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統一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作為承接主體集中持有。市財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公司)專戶管理。各區不再單獨設立承接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