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全文一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實施預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撥付、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佛山監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政策。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系統開發建設。
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系統日常管理、數據統計監測等工作。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款政策的執行和預售款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交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轄區內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國人民銀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佛山監管分局依職能監督商業銀行在預售款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行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預購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本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可優先選擇項目的開發貸款銀行。
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監管賬戶。辦理預售許可證后,監管銀行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六條 存入監管賬戶的商品房預售款優先保障項目竣工。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監管銀行、區交易管理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款三方協議。監管銀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本辦法與協議約定內容做好預售款監督管理工作。協議內容應當包括監管賬戶名稱、賬號、監管的項目范圍、預售款的使用節點、預售款的收存和使用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應當另附書面說明。
第八條 當商品房預售款進賬額達到以下各階段留存額度后,經區交易管理機構審批,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將超出部分轉出監管賬戶:
(一)項目達到預售條件的形象進度至主體結構封頂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10%;
(二)項目完成主體結構封頂至配套安裝工程(基本水電工程)完成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5%;
(三)項目完成配套安裝工程至竣工驗收合格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3%;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1%;
(五)項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并達到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預售款并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款監管。
同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項目的銷售總額=該預售證項目經明碼標價監制的預售房屋均價×該預售證項目的總建筑面積×90%。
第九條 監管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款留存額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分值掛鉤。信用分值的計算按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80%留存;
(二)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90%留存;
(三)信用分值10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留存;
(四)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110%留存;
(五)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120%留存。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商業銀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現金保函,替換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中的監管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