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全文一覽(2)
第二章 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適用《反壟斷法》第二章和《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列舉的壟斷協議,依法予以禁止;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壟斷協議,依法予以豁免。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協議時,可以考慮平臺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平臺經營者及平臺內經營者的市場力量、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阻礙程度、對創新的影響等因素。
第五條 壟斷協議的形式
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有關經營者基于獨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價格跟隨等平行行為除外。
第六條 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平臺收集并且交換價格、銷量、成本、客戶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
(三)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實現協調一致行為;
(四)其他有助于實現協同的方式。
本指南所稱價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價格以及經營者收取的傭金、手續費、會員費、推廣費等服務收費。
第七條 縱向壟斷協議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
(二)利用平臺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
(三)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進行直接或者間接限定;
(四)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平臺經營者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在商品價格、數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優于其他競爭性平臺的交易條件的行為可能構成壟斷協議,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分析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縱向壟斷協議,可以綜合考慮平臺經營者的市場力量、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阻礙程度、對消費者利益和創新的影響等因素。
第八條 軸輻協議
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內經營者可能借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系,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分析該協議是否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制的壟斷協議,可以考慮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內經營者之間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第九條 協同行為的認定
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的事實。如果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按照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協同行為。
第十條 寬大制度
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參與橫向壟斷協議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并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等,適用《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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