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業新消息2021新聞:包頭市稀土扶持政策全文一覽(2)
四、電價優惠政策
對符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發〔2016〕6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稀土產業轉型升級若干政策的通知》(內政發〔2018〕9號)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列入優先交易范圍,實行目標交易到戶電價0.26元/千瓦時。
五、研發、應用新技術獎補政策
(一)除國家及自治區獎勵外,對被認定為國家稀土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的資金支持。
對被認定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獲得上述稱號后三個月內予以兌現。
(二)對上年度研發費用超過80萬元的企業,按其研發費用的30%給予獎勵。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
(三)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推動產業、產品升級,延長產業鏈,通過自主創新與技術引進的關鍵核心技術(提升產品性能、填補空白等的技術)進行應用轉化生產稀土類新產品的,按新產品銷售收入的1%給予獎勵支持。獎補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一年一兌。
六、金融扶持獎補政策
(一)發展壯大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投資基金,引導基金重點支持稀土產業發展項目。
(二)在我市注冊、生產、實際銷售并依法納稅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用于本地項目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8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貸款合同到期后三個月內予以兌現。
七、財稅獎補政策
(一)新建項目且完成固投達到3000萬元,自建成投產后第一個納稅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后兩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其中稀土永磁電機項目自建成投產后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
(二)凡固定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6000萬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高管人員及高層次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獎勵給所在企業,企業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員薪酬待遇。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
八、附則
(一)本扶持政策支持的稀土企業是指在包頭市注冊、生產、銷售并依法納稅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
(二)國家、自治區、包頭市出臺的其它優惠政策,與本政策屬于同質同類的,不重復獎勵,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三)對包頭市稀土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未盡事宜,可一事一議制定更優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除政策條款中明確執行期限的,其他條款執行期均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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