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的作用(2)
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可以使中小股東選出自己滿意的董事,避免控股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例如,某公司要選5 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 股。股東20人,其中兩名大股東擁有51%的股權,其他18 名股東共計擁有49%的股權。以一般的投票方法,那么 兩名大股東就能使自己的5 名董事全部當選,每名51 票。但是 如果按照累計投票制投票方式,每股的表決權是5 票,大股東總 票數為255 票(51×5),其他股東是245 票(49×5),這樣,從 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 名董事當選(一名 23 票,一名122 票),而大股東最多只能選上3 名自己的董事。 累計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東完全操縱選舉,矯正 “一股一票”表決權制度存在的弊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我國的不足
比較遺憾的是我國的累計投票制度只在股份公司當中規定了,沒有在有限責任公司當中規定。那么立法部門的意思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規模比較小,人數比較少,他們可以自己協商這個問題,不必要搞累計投票制。但他們沒有想到,有些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比如說,上限是五十人,也有一些公司規模是非常大的,這是一個缺陷。
直接投票制和累積投票制的區別?
直接投票制是指在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時,針對某一項決議,股東只能將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決票數一次性直接投在這些決議上,它體現的是一種由大股東控制公司的權利義務對等的理念。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
作為傳統的投票方式,直接投票制的操作極為簡便易行,但其缺點亦顯而易見,即大股東囊括所有席位,小股東一無所獲。正是因為直接投票制本身的不合理性,累積投票制才大行其道。可見,累積投票制是直接投票制的一種修正,其意旨在于能夠增加中小股東的候選人當選公司董事的機會,而不至于使董事會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