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一覽(2)
第四條 相關市場界定
平臺經濟涉及多方主體、業務類型復雜、競爭動態多變,界定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一)相關商品市場
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可以基于平臺功能、商業模式、用戶群體、多邊市場、線下交易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于需求替代時,應考慮供給替代分析,可以基于市場進入、技術壁壘、網絡效應、跨界競爭等因素進行分析。
在平臺經濟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通常圍繞核心業務開展,以獲得用戶廣泛和持久的注意力。因此,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不能簡單根據平臺基礎服務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還需要考慮可能存在的跨平臺網絡效應,決定將平臺界定為一個獨立的市場,或者分別界定多個關聯市場。
?。ǘ┫嚓P地域市場
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地域市場界定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分析。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可以綜合評估考慮多數用戶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用戶的語言偏好和消費習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區域競爭約束程度、線上線下融合等因素。
根據平臺特點,相關地域市場通常界定為中國市場或者特定區域市場,根據個案情況也可以界定為全球市場。
?。ㄈ┫嚓P市場界定在各類壟斷案件中的作用
堅持個案分析原則,不同類型壟斷案件對于相關市場界定的實際需求不同。
對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等橫向壟斷協議,以及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違法性認定上可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
對于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相關市場界定通常是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第一步。
開展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
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足,只有依賴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
第二章 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適用《反壟斷法》第二章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列舉的壟斷協議,原則予以禁止;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壟斷協議,可以予以豁免。
第五條 壟斷協議的形式
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第六條 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ㄒ唬├闷脚_收集或者交換價格、銷量等敏感信息;
?。ǘ├眉夹g手段進行意思聯絡;
?。ㄈ├脭祿退惴▽崿F協調一致行為;
(四)其他有助于實現協同的方式。
本指南所稱價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價格以及經營者收取的傭金、手續費、會員費、推廣費等費用。
第七條 縱向壟斷協議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ㄒ唬├眉夹g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
?。ǘ├闷脚_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
(三)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進行直接或間接限定;
?。ㄋ模├眉夹g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分析最惠國待遇條款是否構成縱向壟斷協議,可綜合考慮經營者簽訂該條款的商業動機、對市場的控制能力以及實施該條款對市場競爭、消費者利益和創新的影響等。
平臺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排他性協議,可能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將綜合考慮平臺經營者的市場力量、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阻礙程度等因素,分析該協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第八條 軸輻協議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可能借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系,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分析該協議是否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協議,可考慮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第九條 協同行為的認定
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的事實。如果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以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協同行為。
第十條 寬大制度
平臺經濟領域橫向壟斷協議通常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相關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并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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