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什么個人破產制?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浙江新聞官網)
個人破產制度發端于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意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資產不斷增長,個人和家庭參與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貸款消費的比例越來越高,因貸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額透支造成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我們并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個人資不抵債后,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如驚弓之鳥四處逃債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慘劇。”張育彪接受采訪時建議,根據國際經驗,盡快引入個人破產制度,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破產法》。
緩解矛盾
實施《個人破產法》后,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惡意破產
如果輕易確立個人破產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惡意借貸并大肆浪費,爾后通過破產而逃避債務。正因如此,個人破產制度確立的前提,是一個國家或者特定社會個人信用發達,使多數人不敢輕言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