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企將不再出現?至2030年不再成立國有集團總公司
據外媒12月26日 報道,越計劃投資部日前提議復審、修訂《電力法》、《油氣法》、《礦產法》、《化工原料法》等若干部門法規及其實施細則,以符合企業的產銷活動,并解決若干不足之處。同時,該部還提議研究、頒布鼓勵若干國家集團、總公司繼續發展的若干機制、輔助政策,形成價值鏈以便其它經濟成分參與。此外,繼續按照確保明確和透明性原則開展行政手續改革工作。據此,從現在起至2030年越南不再成立國有集團、總公司,集中于現有國企集團重組和重新安置。目前,越南僅有4家全資國有母公司:油氣集團(PVN)、電力集團(EVN)、國有資本投資與經營總公司(SCIC)、軍隊電信集團(Viettel)。
(駐胡志明市總領館經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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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由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對于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于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于正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