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1.4億男性ED患者”公司被罰?常山藥業罰款事件原委(2)
第二,28號公告所披露的內容符合“重大性”標準。
其一,常山藥業作為醫藥制造業上市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意味著產品線的豐富、經營范圍的擴大,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述的“公司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其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從事藥品、生物制品業務》(2015年修訂)第四條第六項,收到GMP證書應當及時披露,亦證明該事件具有重大性。
其三,28號公告中“本次《藥品GMP證書》的取得,說明公司枸櫞酸西地那非片劑。。。。。??梢哉酵懂a并上市銷售”,“枸櫞酸西地那非產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產品外新開發的產品,有利于豐富公司的產品線”,“將對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充分證明公司自認所披露信息屬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屬于民事領域的司法解釋,不是監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第三,當事人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
第四,當事人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不應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綜上,常山藥業披露的28號公告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常山藥業直接對第三方的研究數據進行部分援引,沒有披露信息來源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使信息處于不準確、不完整的狀態,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九條,應當認定為誤導性陳述。高樹華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志平作為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
因此:
一、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高樹華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吳志平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