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個人出租住房須繳個稅!解讀2021稅收征收新政策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措施,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服務“六穩”“六保”大局,促進云南省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等規定,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第一條對適用范圍及對象作了明確,個人將云南省范圍內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的行為,屬于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稅行為,納稅人出租或者轉租房屋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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