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全文一覽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質效,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情況和行業數據,按照本辦法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整體狀況進行評估的監管過程,是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三條 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市場準入、監管措施及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第四條 監管評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一)統一標準,規范分類。監管評級指標體系的設計堅持統一、規范、科學,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堅持集體決策、公開透明。
(二)風險導向,差別監管。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強化合規經營,采取差別監管,提升監管工作效率。
(三)扶優限劣,正向激勵。對評級優良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政策支持和更寬松的發展環境;對評級較低的機構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等方面采取相應限制,實施頻度、廣度和深度更大的監管措施。
(四)動態跟蹤,適時調整。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持續跟蹤、調整、優化分類監管方法,使分類監管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同時,實現評級要素的動態可調整。
第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工作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