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出入境快通是什么?《推廣實施鐵路快速通關業務模式》全文解讀(2)
四、關于出境快通業務。
(一)運營企業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前,告知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相關電子數據信息。未能按規定告知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的,不允許開展出境快通業務。
(二)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入庫后,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速通關信息電子數據。未能按規定向海關傳輸的,不允許開展出境快通業務。
(三)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在出境快通貨物運抵啟運地時,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速通關啟運到貨信息電子數據。
(四)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貨物方可裝運提離啟運地。
(五)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出境快通貨物提離啟運地時,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速通關載運信息電子數據。
(六)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出境快通貨物運抵出境地時,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電子數據。
(七)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運抵正常后,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通貨物的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五、進出境快通貨物可根據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艙單歸并和艙單分票手續。
六、鐵路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屬于禁止限制開展轉關業務貨物的,不允許開展快通業務。
七、鐵路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不允許開展快通業務的,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向海關申請刪除進出境快速通關信息、進出境快速通關載運信息、進出境快速通關指運(啟運)到貨信息等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八、如遇網絡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向海關傳輸快通業務相關電子數據的,經海關同意,可以憑相關紙質單證材料辦理轉關手續;待故障排除后,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補充傳輸相關數據。
本公告內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文章來源:海關總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