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新規來了!2月1日起這些新規影響你我生活
01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實施
進一步強化政府履職監督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明確,政府督查可以采取開展檢查、訪談、暗訪;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開展“互聯網+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范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不得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對督查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02
零售藥店可申請納入醫保定點
2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
兩部辦法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關于互聯網醫院納入定點管理問題,辦法提出,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服務產生符合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03
非保險機構
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網上辦理保險業務。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對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行為作出規范。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列舉了多種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的情況,如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等。
保險機構須在銷售流程的各個環節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保障消費者實現真實的購買意愿,不得采取默認勾選、限制取消自動扣費功能等方式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
04
未經用戶同意
不得強制關注賬號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規范公眾賬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不得違規批量注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等。
- 上一篇:國網回應電流過大特斯拉無法啟動!公司聲明原文一覽
- 下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