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江藥業怎么了?2021公司協議事件始末回顧
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壟斷協議行為被罰7.64億元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壟斷協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19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藥業集團)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集團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并通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托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揚子江藥業集團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
2021年4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揚子江藥業集團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
藥品價格關系國計民生,涉及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等重大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加強醫藥領域反壟斷執法,有效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切實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29 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泰州市揚子江南路1號
法定代表人:徐鏡人
經營范圍:醫藥技術服務,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等。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舉報,2019年11月起,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依法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以下簡稱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行為開展了調查。期間,本機關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委托27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壟斷協議實施情況進行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委托經濟學專家對本案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分析,并對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召開專家會進行了研究論證,多次與當事人溝通、聽取陳述意見。
2020年6月10日、9月25日,當事人先后向本機關提交《中止調查申請書》。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相關行為構成壟斷協議,依法不再接受其中止調查申請。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12月24日向本機關提出了聽證申請。2021年1月8日,本機關依法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當事人進行了申辯和陳述,辦案機構與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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