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注冊制交易規則以及上市條件
備受市場期待的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方案27日“出爐”,中國資本市場深刻變革的征程再次迎來關鍵節點。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為貫徹落實《總體方案》,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當日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草案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搭建起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整體制度框架。
先來看看最受關注的幾大重點:
1、取消了目前創業板現行發行條件中關于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
2、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對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退市觸發期限統一調整為四個月;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
3、增加新股不設漲跌幅天數,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優化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置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放寬創業板股票漲跌幅至20%。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放寬為20%。
4、明確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應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并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同時,刪除原規則中2日、5日冷靜期要求。
5、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停止接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繼續接收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并購重組申請。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實施前,中國證監會將按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
6、允許創業板戰略投資者、網下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明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可以作為出借人出借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