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全文一覽(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五章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八章重整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簡易程序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范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債務人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重整。
前兩款規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可以同時依照本條例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第三條【基本原則】依照本條例清理債權債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保護、公正高效的原則。債務人經過免責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債務。
第四條【案件管轄】適用本條例審理的個人破產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事務管理】個人破產事務的行政管理職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部門行使。
第六條【破產信息化】加強個人破產信息化建設,推動破產事務信息與政府政務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條【破產信息公開】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媒體、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個人破產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破產申請】債務人有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第九條【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請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同一債務人破產。
第十條【申請材料】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誠信承諾書、破產經過說明;
(二)收入說明、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清冊、債權債務清冊;
(四)所扶養人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務人所扶養的人是指債務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到期債權證明等有關材料。
個體工商戶債務人還應當提交其雇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一條【受理審查】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一般以書面調查的方式進行;案情復雜的,可以進行聽證調查。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進行聽證調查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必要時可以通知其他債權人參加。
第十二條【裁定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三條【優先受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債務人申請重整,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重整條件的,應當受理重整申請。
第十四條【受理裁定】人民法院認為債務人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情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同時將裁定書送達債務人。債務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同時作出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決定對債務人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五條【不予受理與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一)申請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二)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
(三)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
債務人、債權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六條【債權人推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可以單獨或者共同推薦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人選。經人民法院同意推薦人選并指定為管理人的,由債權人預付管理人的正常履職費用。
第十七條【指定管理人】債權人未推薦管理人人選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推薦人選不適合擔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通知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五日之內提出管理人人選。
第十八條【受理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自指定管理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布受理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和適用程序;
(三)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
(四)申報債權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項;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六)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方式;
(七)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八)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管理人應當同時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