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全文一覽(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解讀)(6)
為了規范個人破產程序,調整債務人和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的需要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產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再次明確提出,“完善經濟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從國外破產制度發展歷程來看,破產制度的基礎和源頭是個人破產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從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入手,完善我國破產制度,有利于實現市場主體退出規則制度與國際接軌,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
近年來,除個體經營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成為規模、形式和經營性質多元化的商事主體。據統計,截至2020年 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 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 123.6萬戶,占比為 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于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三)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
受各種社會歷史因素影響,債務往往被看作是家庭、企業或者團體的集體責任,反映在具體金融實踐中,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作為商事主體,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同時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因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有效厘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促使金融機構完善信貸評估和風險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動的價值;能夠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在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中誠實守信,循規蹈矩,從而推動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四)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建設誠信社會,保障基本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過發揮破產制度對個人的保護作用,能夠從多個角度維護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激發微觀經濟活力和創業熱情,推動建設誠信社會,增加社會整體公共利益。通過破產制度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既能夠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又能夠有效降低單一債權實現的成本,避免財產處置中的價值破壞,更加高效地實現資源再分配。同時,破產保護也能夠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產生的社會成本。當誠實個人債務人通過破產免責制度獲得經濟再生時,能夠再次投入創新創業、生產經營之中,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廣泛的效益。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
(一)立足特區實際,充分體現深圳特色
深圳經濟特區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比較完善、比較成熟的地區,對市場機制法治化有著更為急迫的需求。而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后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
(二)妥善清理債權債務,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在現代社會,個人不論是參與生產經營或者生活消費,都可能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這種債權債務關系長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會妨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實踐中,個人債權債務關系有時表現得較為復雜,既有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也有債權人之間得不到公平清償從而引發更多的矛盾和問題。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全面規范個人破產程序,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注重公平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價值目標。
(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于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四)學習借鑒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的破產立法經驗,開展制度創新
深圳要打造高質量發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全球標桿城市,要求我們在個人破產立法中必須具有國際視野,從實際出發,虛心學習借鑒英國、美國、德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臺灣等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的破產立法經驗,利用特區立法權優勢,開展個人破產制度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