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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破產法2020新出臺信息解讀:具體細則如何規定?

     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

      一、基本原則

      1. 依法合規,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應當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依法合規開展工作,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鼓勵探索,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3. 府院聯動,積極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在財產登記、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優化個人破產的制度環境。

      二、管轄

      4. 符合以下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一)自然人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在該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二)該基層人民法院有以該自然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案件。

      5.債務人向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三、申請和受理

      6. 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并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債務集中清理。

      7. 債務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應當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現場簽名:

      (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書;

      (二)財產狀況申報;

      (三)債權人清冊;

      (四)債務方面的證據、收入和支出的證據;

      (五)誠信承諾書;

      (六)法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8. 人民法院可以在訴訟服務中心引入管理人工作人員,就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受理條件、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項向債務人進行釋明和引導。

      9. 人民法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審查受理階段,可以召集已知債權人聽證會,向債權人釋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在引入管理人進行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申報等方面的程序利益,引導債權人作出附條件的債務免除承諾。

      人民法院可以將債權人附條件的債務免除承諾作為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條件之一。

      10.人民法院在收到符合條件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11.人民法院可以自裁定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發布受理公告。公告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姓名;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的時間;

      (三)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

      (四)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五)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12. 債務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屬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13. 人民法院受理后,對于以進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自然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在浙江省范圍內可以向執行案件的共同上級法院申請集中指定執行。

      共同上級法院一般應當集中指定執行。

      14.自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至程序終結之日或者債務人行為考察期滿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二等及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機動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15. 債務人在依本指引進行債務清理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文書資料,并根據管理人要求及時完整移交,不得擅自處分其所有的財產;

      (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調查詢問,如實全面申報財產及債權債務;

      (三)出席債權人會議、聽證會,接受債權人的質詢;

      (五)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或者需要離開住所地時,及時向人民法院、管理人報告;

      (六)遵守本指引第14條有關限制高消費的規定;

      (七)不得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八)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履行的其他義務。

      上述第(一)至第(三)項的規定,適用于與債務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16. 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后,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指引第6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17. 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人民法院暫不收取申請費用。

      有執行案件的,執行案件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

      18.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可以從各地設立的破產專項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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