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2020新出臺信息解讀:具體細則如何規定?(3)
七、債權申報
33.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予以說明。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34.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根據債權性質可分為享有特定財產擔保債權,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雇用人員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管理人應在債權表對每筆債權性質進行列示。
35.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八、債權人會議
36.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所代表債權額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提議時召開。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債權人,并提前三日告知會議內容。
37.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重點對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已知債權人釋明以下內容:
?。ㄒ唬﹫绦谐绦虻墓δ苤饕谟趯?ldquo;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
?。ǘ﹤鶆杖藷o履行能力的,屬于市場交易風險或者是由于債務人意志以外的特定原因;
?。ㄈ﹤€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在債務人配合、財產調查、專項資金援助等方面的優勢;
?。ㄋ模┤嗣穹ㄔ赫J為需要釋明的其他事項。
38. 經過債權人會議釋明,盡可能引導債權人同意或者附條件同意免除債務人的剩余債務,所附條件主要是“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期間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并經處置分配”。
39.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瞬閭鶛啵?/p>
?。ǘ┍O督管理人;
?。ㄈ┥暾埲嗣穹ㄔ焊鼡Q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ㄋ模徸h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
(五)審議債務人財產情況報告;
?。徸h財產調查情況;
(七)審議財產分配方案;
?。ò耍┤嗣穹ㄔ赫J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審議情況作成會議記錄。
40.債權人會議可以探索采用雙重表決規則等方式,即首先由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通過一項表決規則,然后再根據通過的表決規則對財產分配方案等事項進行表決,以有效推進清理程序。
41.債權人會議對債務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的審議結果,作為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范圍、金額的重要依據。
42.債務人應當出席債權人會議并接受質詢。
債權人可以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陳述具體理由,要求管理人通知債務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親屬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接受質詢。
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及成年直系親屬經管理人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質詢的,視為其具有不誠信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九、債務清理
43.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債務人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變價出售債務人財產應當以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兼顧處置效率。
44. 執行案件移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可在執行程序中先行進行財產變價處置,但財產分配應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依法進行。
債務人財產因變現費用高于財產價值等原因,不宜進行處置和分配的,管理人經報告人民法院,可以放棄處置并歸還債務人。
45.管理人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應當參照人民法院關于拍賣和變價的有關規定,在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
財產拍賣底價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也可以通過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確定。網絡拍賣兩次流拍的,管理人可以通過網絡變價等方式進行處置。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6.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47.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清理費用:
(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的申請費;
?。ǘ┕芾怼⒆儍r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48. 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ㄒ唬┮蚬芾砣嘶蛘邆鶆杖苏埱髮Ψ疆斒氯寺男须p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ǘ﹤鶆杖素敭a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ㄈ┮騻鶆杖瞬划數美a生的債務;
?。ㄋ模閭鶆杖死^續營業或者生活必需而應支付的他人的勞動報酬或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ㄎ澹┕芾砣嘶蛘呦嚓P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或者行為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必須由債務人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債務;
(七)債務人因緊急避險所產生的債務。
49. 債務人財產在優先清償清理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其他債務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鶆杖饲犯兜馁狆B費、撫養費、扶養費;
?。ǘ﹤鶆杖怂饭陀萌藛T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等費用,應當繳入雇用人員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雇用人員的補償金;
?。ㄈ﹤鶆杖怂范惪睿?/p>
(四)普通債權,其中債務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前,以普通債權人身份獲得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50.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債務人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債務人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⒓觽鶆杖素敭a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ǘ﹨⒓觽鶆杖素敭a分配的債權額;
?。ㄈ┛晒┓峙涞膫鶆杖素敭a數額,包括現有的債務人財產以及良好行為考察期內可能獲得的可用于清償債務的收入部分;
(四)債務人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債務人財產分配的方法;
?。┢渌枰d入財產分配方案的內容。
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人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51.管理人負責債務人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52.有未來穩定可預期收入的債務人,可以通過債務重整的方式進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53.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引入金融機構等第三人作為投資人參加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采用向第三人融資的方式清償原有債務。第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十、程序終結
54. 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ㄒ唬﹤鶆杖嗽谏暾垥蛘哓敭a申報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有錯誤或者其他誤導的情況;
?。ǘ﹤鶆杖嗽谏暾埱皟赡陜?,進行過低價處置財產或者惡意的偏頗性清償行為;
?。ㄈ┕芾砣司蛡鶆杖松暾堉械那闆r詢問債務人,債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正式的答復;
?。ㄋ模﹤鶆杖舜嬖诓徽\信行為等需要終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終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債務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
55.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畢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債務人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的裁定。
56.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對于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執行案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為由終結對債務人的執行。
對于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執行案件,在符合設置了五年行為考察期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57.所有債權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債務并終結執行的,不設行為考察期。也可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
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58.債務人在行為考察期內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
十一、法律責任
59. 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懿慌浜匣騾f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調查,拒不回答詢問,或者拒不提交相關資料;
?。ǘ┨峁┨摷?、變造資料,作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
(三)故意實施或協助實施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財產、財產權益及財務憑證等資料物件,或者其他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的行為;
?。ㄋ模┢渌姆梁π袨?。
60. 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給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參照《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1.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由人民法院責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報酬、依職權更換管理人等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或者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
管理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妨害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