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公司事件結果是什么?商標姓名糾紛需賠償35萬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邁克爾·喬丹道歉,并澄清兩者關系;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
但對于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
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據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本次庭審中原告邁克爾喬丹訴稱,自1984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對原告進行了持續幾十年的新聞報道,都用中文譯名“喬丹”指代原告,故“喬丹”這個譯名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系并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原告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被告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品和商業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百仞貿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故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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