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一覽
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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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業務類型) 本條例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儲值賬戶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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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賬戶運營是指通過開立支付賬戶或者提供預付價值,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法人機構發行且僅在其內部使用的預付價值除外。
支付交易處理是指在不開立支付賬戶或者不提供預付價值的情況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
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業務的具體分類方式和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本條例所稱支付賬戶是指根據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憑以發起支付指令、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反映交易明細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業務具體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三條(經營原則) 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制定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認定標準和監管規則。
第五條(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六條(適用范圍) 非銀行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為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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