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信息披露新規2021主要內容解讀:修訂變化的地方有哪些?(2)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共收到意見建議126 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披露媒體要求、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行政監管措施類型、信息披露文件報送要求等幾個方面。主要意見及采納情況如下:
(一)關于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有意見提出,建議在《信披辦法》“附則”一章中增加關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定義,明晰義務主體。經研究,《信披辦法》在“附則”一章中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相關意見已采納。
(二)關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上市公司不同信息披露內容的披露渠道,大幅減少必須在紙質媒體上披露的內容,降低披露成本。經研究,《信披辦法》明確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僅摘要需要在紙質媒體披露,其他內容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 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即可,進一步降低了披露成本。相關意見已采納。
(三)關于完善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
有意見提出,建議結合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異議聲明制度。
經研究,《信披辦法》結合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了異議聲明制度,明確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并對一些董事、監事前期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贊成票,后期又在定期報告披露時發表異議聲明的前后行為不一致的問題進行了規范。相關意見已采納。
(四)關于行政監管措施
有意見提出,“記入誠信檔案”并不屬于行政監管措施,建議修改有關內容,同時建議增加列舉如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類型。經研究,《信披辦法》刪除了“記入誠信檔案”作為行政監管措施的相關內容,并補充規定了部分監管措施。相關意見已采納。
(五)關于信息披露文件報送證監局的要求
有意見提出,上市公司將信息披露文件報送其注冊地證監局的必要性不足,建議刪除相關要求。經研究,考慮到新《證券法》保留了信息披露文件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的相關要求,而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是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主要方式,為與《證券法》保持一致,《信披辦法》保留了有關規定。相關意見未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