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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全文一覽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停車泊位供給、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積分排序、輪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配置,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發展改革、科技、經信、民政、人力社保、生態環境、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人才工作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小客車指標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的資格審核、信訪等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履職行為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統籌負責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指標配置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各區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轄區政府對外辦公大廳設置小客車指標對外辦公窗口,為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供指標申請、信息修改、公證書和其他相關材料上傳、指標確認通知書打印及政策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車指標。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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