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全文一覽(2)
第二章 配置指標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申請配置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申請資格經審核通過后,參加指標配置;
(三)獲得配置指標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七條 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條件和數量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冊企業當年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量上限不得超過12個。在上限范圍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數量不得超過6個;
(二)注冊地在本市的制造業企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200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量上限不得超過12個。在上限范圍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數量不得超過6個。
(三)注冊地在本市的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年度可以申請1個普通小客車指標和1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第八條 符合以下規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辦理1個配置指標的申請登記: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構成,申請人總數不得少于2人;
(二)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三)其他家庭申請人限于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中“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的規定;
(四)所有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五)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個人,離婚十年以內不得作為家庭申請人,2021年1月1日前已離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參與指標配置并作為指標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指標后的十年以內不得再次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過程中,家庭申請人不能同時再以其他形式申請配置指標。所有家庭申請人須聲明申請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并承諾遵守前述規定。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1個配置指標的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申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向本市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后有效)。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人從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五年,每年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于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單位、家庭和個人申請信息在填報后發生變化的,應當于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期內在指定網站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申請信息,并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信息進行核查。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請人的親屬關系;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人員、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車輛信息以及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經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信息;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繳納信息;稅務部門負責審核企業、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納稅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
各相關審核部門負責與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審核、復核、指標等數據對接;做好本部門小客車指標相關系統運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標申請。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于3月9日歸集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于4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4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于5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于10月9日歸集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于11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11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于12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申請家庭所填報的所有家庭申請人信息均審核通過的,視為該家庭通過家庭申請人個人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出復核申請但復核不通過的,不可再次提出復核申請,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
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對審核部門做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放棄復核,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