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全文一覽(4)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新購置小客車的,可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但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輛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保留一輛的基礎上,其余車輛可以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變更或轉移登記,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其中,配偶作為受讓方的,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子女、父母作為受讓方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細則第九條“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的條件;
(二)與車輛登記所有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存續滿一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由車輛登記所有人或受讓方通過指定網站提出車輛變更或轉移登記申請,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方均通過意愿確認后視為成功提交申請。相關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職責分工核查雙方的身份信息、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名下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等信息。提交申請、相關部門審核的時間、流程和規則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親屬關系、婚姻狀況不能通過數據交換進行核查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指定網站通知申請人。相關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對經公證機構依法審查仍不能查明親屬關系的,可自愿申請辦理聲明公證;但涉及婚姻狀況需補充提交證明材料的,相關申請人應當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辦公窗口進行現場核查。公證書可自通知相關申請人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交公證書的,視為放棄申請。
通過審核的,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方持核查結果等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變更或轉移登記。辦理完成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得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三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可以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之后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12個月的申請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個月時限內申請并獲得更新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規定,因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的小客車,不予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第二十五條 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死亡或者單位注銷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作廢,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更新指標后,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名下有應當報廢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名下處于正常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后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遵守下述規定并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在使用指標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找回的車輛中,僅能保留一輛小客車。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
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前款相關信息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二十九條 持普通小客車指標購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出售、報廢后,可以申請普通小客車更新指標。
第五章 監督和失信責任
第三十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確保所填報申請信息真實、準確,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于單位、家庭和個人錯誤填報申請信息導致的審核不通過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對于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申請小客車指標或辦理指標相關公證的、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小客車指標、虛構車輛報廢事實騙取小客車更新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公布其非法取得的指標作廢,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家庭申請人中有過錯的申請人、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對于嚴重違反向行政機關承諾的,由市經信局負責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偽造、涂改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等涉嫌偽造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驅動小客車;
(三)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等的小客車;
(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因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夫妻間辦理車輛變更登記、離婚析產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時,婚姻關系存續期滿一年且受讓方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申請變更或轉移登記時,參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執行。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情形,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繼承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涉及因婚姻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二款。
取得個人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個人死亡的,或者取得單位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單位注銷的,其尚未使用的指標確認通知書無效。取得家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后家庭主申請人死亡的,其尚未使用的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不含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可由其他家庭申請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請人使用。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后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二手車流通過程中涉及小客車指標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京交發〔2017〕3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