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產業新政策2021解讀:稀土管理條例主要內容是什么?(2)
(三)建立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總量指標管理制度。一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研究擬定稀土開采總量指標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第八條)。二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總量指標,綜合考慮有關因素,確定總量指標使用方案(第九條)。三是稀土開采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實施稀土開采或者冶煉分離(第十條)。
(四)加強稀土行業全產業鏈管理。一是流通方面,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銷售非法開采、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第十一條)。二是綜合利用方面,鼓勵和支持利用環境友好的技術、工藝,對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綜合利用企業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以外的稀土產品作為原料從事冶煉分離生產活動(第十二條)。三是產品追溯管理方面,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稀土開采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金屬冶煉企業應當將生產、銷售數據及其包裝、發票信息錄入追溯信息系統(第十四條)。四是進出口管理方面,規定稀土產品進出口企業應當遵守對外貿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規(第十五條)。五是國家實行稀土資源地和稀土產品戰略儲備(第十六條)。
(五)強化監督管理。一是加強日常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海關、市場監督、稅務、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等企業的監督管理,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第十七條)。二是賦予監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可以采取扣押有關稀土產品及設備、查封生產或者銷售稀土產品的場所的行政強制措施(第十八條)。
(六)明確法律責任。對違反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以及非法購買、銷售稀土產品、違反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管理、擅自動用稀土儲備、妨礙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
(文章來源:工信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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